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可免課徵贈與稅,但農地須繼續作農業使用,且受贈人自受贈日起五年內的列管期間,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因此,將繼承免稅的農業用地,在列管期間再贈與子女,仍會被補徵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農業用地,繼承人在繼承日起五年內,若移轉給其他同為繼承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追繳遺產稅,不過應自繼承日重新列管五年。
國稅局官員表示,近期有民眾王先生詢問,先前繼承一筆免稅的農業用地,近日想將這筆農業用地贈與給子女,但不清楚是否會被補徵遺產稅,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王先生在繼承免稅農業用地五年內,將該筆土地移轉給其他同為繼承人,且有農業生產事實,就可以免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