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2.0版」2021年7月1日實施,全台多家與台糖「合建分屋附買回」的建商,擔憂遭課45%的「炒房懲罰稅」而叫苦連天,所幸,財政部在各界反應,並考量稅制設計的合理性、與公允性,終於做出解釋令,將建商與台糖「合建分屋附買回」的標的,予以排除在「房地合一2.0版」的課稅對象,建商莫不拍手叫好。
財政部今年2月23日公布「台糖條款新函釋」,如果是國營事業啟動資產活化,例如提供土地給建商興建,再採「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由建商出資一併買下國營事業所獲配的房屋,建商在出售該房地時,可比照首次銷售,免適用房地合一2.0條款,而是併入營所稅課稅20%。
建商對此表示歡迎,認為財政部聽到民間的聲音,並且針對不合理的法令,適時修正,如此一來,民間企業將樂於台糖合作,活化國有資產。
建商曾經針對許多台糖「合建分售附買回」的建案,將因2021年7月1日實施的「房地合一2.0版」,遭課45%的「炒房懲罰稅」,因此,建議儘速修法、或以行政命令解釋,將與國營事業台糖「合建分屋附買回」的標的,予以排除在「房地合一2.0版」的課稅對象。
根據建商與台糖「合建分售附買回」合約,是由台糖提供土地給建商,負責興建,根據合建契約第四條規定,在申請建照時,起造人必須由契約應分得房屋的建商和台糖,各自擔任。
直到建案完工,取得使用執照,開始辦理保存登記時,雙方的合建契約第11條、13條和14條規定,建商必須依約承購由台糖應分得的房地,因此,由台糖依約過戶給建商,再由建商銷售、過戶給一般民眾。
但,根據2021年7月1日實施的「房地合一2.0版」規定,建商與地主台糖合作,依照契約承購台糖應分得的房地,無法適用「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及其坐落的土地」,而是必須適用「營利事業出售二手房屋、土地」的規定,並且根據持有時間,適用不同的差別稅率級距。
因此,本來只要根據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繳交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因「房地合一2.0版」規定,在2年內買賣過戶,就得課稅45%。